(考古学院第一届领导班子第八十四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学院办学经费来源渠道,支持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学院教职员工个人或团队依法开展社会捐赠筹款工作的积极性,奖励为学院组织捐赠筹款有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建立社会捐赠长效机制,依据《吉林大学社会捐赠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学院对通过“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且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并获得国家配比资金奖励的捐赠收入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吉林大学社会捐赠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奖励资金总额的40%用于发展基金,奖励资金总额的60%用于奖福基金。学院将奖福基金部分全部用于对引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学院根据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下拨的国家捐赠配比资金的项目,并与引资个人或团队进行核实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对引资个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考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有。
吉林大学考古学院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