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
学位课程考试实施细则
校研院字〔2017〕12号
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规范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以下简称课程考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和《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5〕80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申请条件
1.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条件:
(1)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合格;
(2)同时通过国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无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通过国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即可);
(3)自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合格之日起五年内(含第五年)。
2.申请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条件:
(1)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合格;
(2)自申请博士资格审查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二、考试时间
课程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下发当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根据相关工作安排统一组织实施。
在《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5〕80号)文件规定时间最后一年才通过国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第一次课程考试未通过可申请一次补考。
三、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按照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具体分为:
1.外国语(含听力)课程考试;
2.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考试;
3.专业基础知识课程考试。
四、成绩认定
1.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资格审查合格之日起五年内(含第五年)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并全部成绩合格的,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统一出具《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认定单。
2.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资格审查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并全部成绩合格的,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统一出具《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认定单。
3.在《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5〕80号)文件规定时间内未获得学位者,成绩认定作废。
五、组织实施
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统一组织在校内实施,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配合开展,培养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在编在岗)相关工作,严禁中介机构组织参与课程考试相关工作。
六、其它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3年9月30日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人员。
2.本实施细则由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