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院广大教师在本科教学工作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教学业绩津贴对于教师树立以本为本、重视本科教学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根据我校《关于核发教学奖励津贴和成果奖励津贴的通知》(校发【2018】609号)通知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业绩津贴来源为学校下达的本科教学业绩津贴分配额度。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院成立工作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宏伟、赵宾福
成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春雪、赵俊杰、方启、吕军、吴敬、张全超、邵会秋、郑礼丽、段天璟、侯建峰、蔡大伟、唐 淼、何景成
第三章 分配对象与原则
第四条 学院业绩津贴分配对象为学院本学年度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质量导向,强化实际贡献,坚决杜绝“平均制,大锅饭”的情况,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奖项、不唯帽子。坚持有利于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条 津贴发放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2.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恪守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3.积极参与、配合学院本科教学和“双一流”学科建设各项工作。
第四章 分配办法
第七条 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师的基础工作量,并合理确定学院基础课时费标准(35.07元/标准学时)。学院将教学业绩津贴的一部分用于超工作量奖励,不低于总额度的30%。
第八条 教师完成的总工作量中未超过基础工作量的部分,按基础课时费标准核算,对超出基础工作量以上部分,实行不同级差的奖励办法。教师完成超过单位基础工作量1%-50%的部分按基础课时费的1.5倍核算,超过基础工作量51%-100%部分按基础课时费2倍核算,超出100%以上部分按基础课时费标准核算。
第九条 参与教学工作的相关人员承担课程讲授、指导实验、监考、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等教学任务的情况,依照本原则核算其教学业绩津贴。
吉林大学考古学院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