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20号)等文件规定,学校购置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充分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顺利办理退税手续,降低采购国产设备成本,现就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税范围及相关要件
(一)退税范围
符合政策要求可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为开展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机械,除软件、耗材、动物、装潢、办公用品等以外的大部分仪器设备(详见附件1)。
(二)相关要件
采购符合政策要求的国产设备在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采购合同(或成交单,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打印件、设备全景照片及生产厂家铭牌照片、吉林大学资产入账凭单等相关要件。
二、相关要件的具体要求
(一)签订采购合同的要求
1.在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时,金额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签订采购合同,金额低于5万元的也应尽可能签订采购合同,以便办理退税,采购单位签章可为学校二级单位;
2.采购合同中须明确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须注明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
3.采购合同中标注的供应商信息(如: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须与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二)开具发票的要求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买方”须为“吉林大学”,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目中须填写采购设备的中文名称,“规格型号”栏目中填开信息须与采购合同中标注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2.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与采购的其他货物或服务开在同一张发票中;
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未列明所有购买设备信息时(如填开“详见销货清单、一批设备”等字样),供应商应提供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4.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分类名称为“便携式工作站”“超微机工作站”“声学仪器分析工作站”“图型工作站”“微机工作站”“小型工作站计算机”“大型电子计算机”“中型电子计算机”的资产,符合《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中第四类设备,可以执行退税政策(详见附件2),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与采购合同中标注的设备名称等信息保持一致。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的要求
1.各单位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时,请审慎对相关设备进行资产分类,填选正确的资产“分类号”;
2. 采购的国产设备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时,在填选设备“使用方向”时应为“教学”或“科研”;
3. 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上传的设备照片应为全景照片,并与生产厂家铭牌照片(详见附件3)合并为一张照片上传,并提供纸质版存档;
4.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合同只应体现退税设备,不得包含其他货物或服务内容。
(四)财务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采购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与抵扣联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打印件,其中抵扣联严禁涂抹、签字,确保票面整洁、完整;
3.吉林大学资产入账凭单;
4.吉林大学网上报账单。
三、特殊说明事项
(一)完成退税的设备所有权转移及用途变更
已经办理完成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所有权不得转移或移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将设备所有权转移出学校或移作他用的,设备使用部门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须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金额等信息),经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向主管税务机关补交已退税款,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转移设备所有权或移作他用。
(二)补充国产设备相关材料
我校此前未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采购业务做出明确要求,导致部分资料缺失(如:双方未签订合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完成退税。如学校负责退税工作的相关人员与各单位经办人联系沟通补充退税所需材料时,还请校内师生给予大力支持,补充国产设备退税所需材料。
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能够降低教学、科研设备的采购成本,对于增强高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动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单位及广大师生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做好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
特此通知。
财务处联系人:张瑀晗 85167003
附件:
1.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2.关于退税设备清单中第四类仪器设备的解释说明
3.设备生产厂家铭牌照片样式
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