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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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作者:行政办公室 时间:2023-12-13 点击数:

校内相关人员:

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现已开始,如果需要在2024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无论扣除内容有无变化,均需在202312月对次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即日起校内居民个人可以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

请校内相关人员(居民个人)核对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在2024年信息有变化,请于202312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依法据实对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并确认。

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变化要点:

根据国发〔202313号,202311日起,提高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具体如下: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由1000//孩,提高至2000//孩。

2、子女教育,由1000//孩,提高至2000//孩。

3、赡养老人,由2000/月,提高至3000/月。其中,非独生子女分摊最高额度,由1000/月,提高至1500/月。

情景一:如信息无变化,可一键带入直接确认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原则上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4年,届时可登录个税APP查询确认,如没有自动带入,请及时填加。

情景二:如在2024年信息有变化的,请于今年1231日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依法据实对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并确认。

但因信息有变化而不及时修改的,会影响准确享受政策,甚至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情景三:2023年未填写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在办税界面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填写当年相关信息后,再确认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方式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可按月按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进行税前抵扣,纳税人不用自行办理扣除,相比通过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可以较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政策;申报方式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

附件1《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附件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

附件3《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附件4《操作指南》

财务处咨询电话: 85166310    85166523   85166165

                                      财务处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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