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充分行使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自主权,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基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仪器设备,包括学部、院、系、所、中心、图书馆、网络中心、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购买的相关设备,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设备。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的科研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制。
第四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预算执行中涉及调整预算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预算调整涉及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变化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报批程序。
(二)预算支出中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增加或减少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服务)和金额,或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要求办理备案程序。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
(一)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可比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特殊情况按照《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四)预算金额在10万到30万元之间采购项目,按照《吉林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是公开招标数额(200万元)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八条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严格遵照《吉林大学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管理规定》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召开校内专家论证会;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申请人委托校外专家进行论证。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申请,需采购单位经费分管校领导签批申请意见。
第九条 预算金额在100万以上的进口设备采购,实行备案制,不必再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内部统一组织论证,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备案。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其中采购进口设备的理由,应在论证材料中一并体现。
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流程:
(一)采购单位提交《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填表说明为准;
(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依据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和商务条款编制采购文件,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发布采购公告;
(三)接受供应商报名;
(四)发售采购文件;
(五)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
(六)组织专家评审会;
(七)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八)协助处理答疑、投诉或变更;
(九)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十)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十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代理进口协议书及外贸合同;
(十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将采购有关文件归档。
第十二条 所有招标采购信息在吉林大学网站上公示,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的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示期为20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公示期为10天,单一来源征求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通过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网上系统对供应商设备运行状况、实际检测结果等合同履约情况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方法包括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
第十六条 横向技术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专家应为相关及相近专业的、非本部门的人员,通过1:3比例随机选择。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 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内部控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各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落实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规定,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应对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内容在指定媒体及相关平台上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
附件2: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
附件3: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