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和十佳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研究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 授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秀,学术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成绩显著。
(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除基本符合优秀研究生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工作成绩突出。
(二)热心为研究生服务,办事公正、公平;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反映研究生正当要求。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学期间,获得过一项荣誉称号和二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位论文优秀者。
(二)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期间,博士研究生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至少二篇学术论文或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硕士研究生在全国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
第七条 授予十佳研究生荣誉称号除符合优秀研究生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过二次研究生荣誉称号和二次一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二)硕士研究生获得“研究生‘精英杯’学术成果大奖赛”二等奖以上奖励,博士研究生获得一等奖以上奖励。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年级研究生总数的5%;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年级研究生总数的3%;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十佳研究生全校评选总数不超过10名。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在学年思想总结鉴定、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在每届研究生毕业前进行,评选程序参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办法执行。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主要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党委或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管理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全校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十佳研究生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上述程序各向学校推荐1名候选人,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评定。
第十一条 对在研究生院团委、校研究生会(含校区研究生会)和其他校级研究生组织工作的研究生干部,其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工作由研究生院团委负责,并征求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二条 评选的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十佳研究生,须分别填写《吉林大学优秀研究生申报审批表》《吉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申报审批表》《吉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申报审批表》《吉林大学十佳研究生申报审批表》。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无疑义者,其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十佳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奖品或者奖金。
第十四条 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名单将在校园媒体上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与奖励办法(试行)》(校研院字[20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