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时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设立吉林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研指委”)。研指委为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专家工作机构,负责对研究生培养相关事务进行咨询、审定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研指委根据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下设若干分委员会。
第三条 研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委派产生。
第四条 研指委委员由学校熟悉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研究生导师及熟悉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研指委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人数为不超过35人的奇数,由各分委员会依照学校所分配的名额在委员中等额推荐产生。
第五条 研指委为研究生同学设置2个列席席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轮流推荐产生。
第六条 研指委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任。
第七条 研指委下设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培养处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分委员会受研指委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研指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分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人数一般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各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另设秘书1人,各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一般委员均由各分委员会所辖研究生培养单位依照学校所分配的名额差额推荐,负责单位组织选举产生,负责单位在拟定委员人选时,应注意吸收其它相关单位的人员,以保证学科的覆盖面。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分委员会应至少含有1位行业或企业专家,各分委员会秘书一般由所辖单位的研究生秘书兼任。
第十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研指委形象及声誉的;
(五)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研指委工作职责:
(一)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
(二)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方案;
(四)研究和处理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事项;
(五)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科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订所辖学科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
(二)制定(修订)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具体实施情况;
(三)制订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方案,监督具体实施情况;
(四)对本学科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各环节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导;
(五)研究和处理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事项;
(六)完成研指委委托、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订所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
(二)制定(修订)所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监督具体实施情况;
(三)制订所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方案,监督具体实施情况;
(四)对所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各环节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导;
(五)研究和处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事项;
(六)完成研指委委托、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各类教学活动的参与权;
(二)会议各项决议的表决权;
(三)对会议工作的建议权;
(四)对会议工作的监督权。
第十五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会议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十六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
第十七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由秘书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但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商讨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举行,投票表决以获得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须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二条 研指委和各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或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