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院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寝室是学生集中住宿共同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教育培养学生的重要阵地,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寝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培养四有新人,根据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行条例。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突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学院要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通过服务、管理、教育相结合的途径和方式贯彻从严治院、德育首位的方针。
第五条 本暂行条例所称学生指在我院学习取得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
二、防火安全
第一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和学院学工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宣传教育,研究生会、各专业负责的学生干部和寝室长配合落实,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
第二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生活设备,如电炉、电热褥、电热杯( 锅)、电饭煲、电吹风、白炽台灯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
第三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严禁存放、使用各类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寝室内吸烟和随意乱扔烟头。
第四条 照明、收录机、电脑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拔掉插头。学生在离开宿舍无人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本室。
第五条 不准损坏楼道内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警,学生要立即报告院系领导或校保卫部门,并视情况组织自救;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报警,拨打“119”,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六条 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管理员报修,并尊重、支持管理员工作。
第七条 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和插座等公用设施。
第八条 对维护电源、电网设备安全,表现突出,举报、查获违章用电的学生要给予奖励和表扬。
三、防盗安全
第一条 宿舍内贵重物品,学生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免发生意外。
第二条 离开宿舍时,应随时关窗锁门。寝室钥匙每人一把,小心携带,不得任意转借非本室人员。如因特殊情况寝室必须换锁,必须报管理员批准后进行。
第三条 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或空置床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四、治安安全
第一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麻将,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赌博及违反道德、违反校纪的活动。
第二条 宿舍内严禁酗酒、打架斗殴,午休时和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打球、踢球和进行其它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三条 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
第四条 舍楼道内寝室禁止存放自行车,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
第五条 宿舍楼门及住宿大门的开关由管理员和治安科人员负责,禁止学生翻门翻墙,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严禁擅自晚归及夜不归宿,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辅导员准假。
五、假期安全
第一条 假期(寒、暑假,五一、十一长假)留校学生,应严格遵守以上有关寝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寒、暑假合寝制度,无人寝室假期应粘贴封条,延迟离校、提前返校应告知辅导员老师。
六、违纪处理
学生如有违反本条例者,视其情节,参照吉林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违纪处理办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根据学校有关部门所出具意见,须缴纳适当经济赔偿。
吉林大学考古学院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