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位授权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点设置,加强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及管理,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位授权点包括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分为博士、硕士两种学位层次。学术学位授权点分为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和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调整进行审查和审批,并对学位授权点的建设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设置
第四条 为有利于学位授权点建设,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授权点原则上不跨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置。
第五条 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设置,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设置由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所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自主进行。
第六条 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设置,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按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所提出的设置要求进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学位授权点建设发展整体规划,研究和解决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调整和检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制定所辖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或审定拟设置、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方案;定期组织召开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会议,掌握学位授权点建设发展现状,检查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及时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建设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面负责所辖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培养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同一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涉及两个及以上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必须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和管理,由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为避免学位授权点重复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对已在两个及以上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置的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学校将根据相关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发展需要,逐步进行规范、调整或撤并。
第十二条 学位授权点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授权点的建设发展规划,编写学科检查、评估材料,组织专家做好研究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主要采取合格评估、水平评估与诊断式自我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逐步实现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在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定期开展自检自评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所辖学位授权点的发展现状,认真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提升方案,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向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请。
第十五条 通过国家或学校的质量信息平台,公开评估结果,发布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对合格评估结果中存在问题的学位授权点,视情节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撤销的处理。
(二)对评估结果为“合格”,但在某些方面存在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的学位授权点,视情况给予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