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校研院字[2014]35号
为积极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于创新、科学求实的进取精神,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促进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宁缺毋滥、学术诚信。
二、评选要求
(一)评选标准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2. 优秀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具有较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3. 优秀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或实用价值;
(2)研究内容来源于区域或行业的工作需求,能够解决相关领域中的现实问题,并预期能取得一定的应用效果;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二)以下学位论文不在参评之列:
1.作者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2.涉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三、评选规模
每学年度评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不超过授予博士学位总数的10%,优秀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200篇,优秀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100篇。
四、评审程序
(一)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按学校给定的名额评审确定。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6月份的学位评定工作中,结合本学年度内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评定情况,按给定名额评审确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均应有序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五、对已入选的吉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取消其吉林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校研院字﹝2008﹞5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O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