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工作,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应用型研究生实践环节的培养和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是指与我校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校外人员。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以及采用“合作导师+社会实践”模式进行应用型研究生培养的学科,均应积极聘请合作导师。
第三条 合作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较突出的实践工作业绩。
第四条 合作导师聘用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 合作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与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二)与校内导师磋商,确定研究生所承担的相关科研工作内容及社会实践计划,并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实践环节;
(三)开设相关领域研究生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
(四)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社会实践平台及必要的科研试验条件或经费;
(五)参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
第六条 根据所属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确定评聘细则,并组织进行审核与选聘工作;拟聘合作导师人选,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位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合作导师聘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发。
第八条 聘用期满后根据合作导师履行职责情况,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对拟续聘的合作导师,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位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5月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