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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开展2021年度“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编辑:教学与师资办公室 时间:2021-01-22点击数:

校人字〔2021〕57号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1〕10号)要求,现就我校2021年度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博新计划”)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博新计划”结合国家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基地,瞄准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全国范围内遴选400名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进入国内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给予每人两年63万元的资助,其中4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生经费,20万元为博士后科学基金,3万元为国际交流经费。

“博新计划”通过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确定资助人员。获资助人员须在名单公布后 3 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选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为2021年度拟进站或新近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学术道德。

2.拟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为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内的全日制博士,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拟进站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在申报时须已满足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要求,已初步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拟定初步研究计划。

3.新近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是2020年3月1日(含)之后进站的人员,且之前未申报过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站前);博士学位获得时间须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须依托博士后所在一级学科进行申报,不得变更合作导师。

4.1989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5.申报项目属自然科学,涉密项目须脱密。基础研究主要面向基础科学、交叉理论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应用研究主要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数字经济及各领域重大工程技术、共性技术等。

6.申请人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高水平专家,学术造诣深厚,可为申请人提供高水平科研平台。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倾斜。

7.入选者办理进站手续时须将人事关系转入吉林大学并保证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8.留学回国博士和外籍博士不可申请本项目。

9.未入选过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引进项目)。如入选过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须在申请表格中注明。

三、申报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身份材料、《博士导师推荐意见表》、《博士后合作导师推荐意见表》和学术及科研成果材料。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申请书。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生成(模板见附件1),自行生成无效。

2.《博士导师推荐意见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推荐意见表》。填写签字后上传扫描件,模板见附件2、3。

3.身份材料。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须提供博士学位证和毕业证。应届博士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或博士论文预答辩通知书;如无预答辩通知书,可提供学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以上材料均提供扫描件。

4.学术及科研成果材料。代表申请人最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论文、专著、专利或奖励等,可以从以上类型材料中任选,但总个数不超过3个。其中:论文提供全文,专著提供目录和摘要,专利或奖励提供证书扫描件。

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如通过专家通讯评审,需提交答辩材料,供会议评审使用,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于2月20日起,登录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线提交,3月20日申报截止。3月3日后,若对已在网上提交的申请数据有修改需求,可联系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驳回。

四、其他事宜

(一)我校博士毕业生申请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且由博士导师继续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人员总比例不得超过40%,国家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从事交叉学科的申请人予以优先资助。若比例超出,学校将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推荐人选,所以鼓励我校博士毕业生跨学科申报。

(二)4月下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指标见附件4);5月中旬公布获选结果。

(三)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着力做好宣传工作,利用QQ群、微信群、定点联系导师及课题组等方式,广泛动员优秀博士生及合作导师参与申报“博新计划”。

联系人:李雪涛申川师小达

办公电话:0431-85151333

办公地点:吉林大学中心校区鼎新楼A区625室

附件:申报附件1至附件4

人力资源处

2021年1月21日

  • 附件【附件1-4.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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