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党委工作 党办通知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编辑:党委办公室 时间:2021-09-02点击数:

 

各党支部:

现将学校党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要求各支部将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列入本月支部的周学习计划,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并予以落实。

 

附:

1.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的通知

2.《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考古学院党委

                                               202192

 

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的通知

校党组字〔202162

 

医学部党工委,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教育引导全校广大党员和师生正确认识党徽党旗的深刻内涵,推动全校各级党组织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积极营造庄严、隆重、热烈的校园环境,现就全校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就是维护党的尊严,是各级党组织和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是新时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贯彻落实好《条例》,对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院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模范执行《条例》规定中,进一步锤炼党性,进一步增强维护党徽党旗尊严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抓好宣传解读,确保学习全覆盖

《条例》共24条、2400多字,涵盖党徽党旗生产制作、使用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各院级党组织要把《条例》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集中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规定要求上来;要专门召开一次院级党组织会议,明确学习贯彻好《条例》的具体举措;要把党徽党旗知识作为院级党组织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各级各类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党支部要以“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为依托,组织党员原原本本学,深刻领会制定和实施《条例》的背景和重要意义,熟悉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鼓励各院级党组织、党支部、党员通过多种形式、多个新媒体平台进行《条例》的宣传解读,简洁生动的展现党徽党旗的各种情形。

三、压实主体责任,实现全过程管控

《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徽党旗的基础主干法规,是党徽党旗制作、使用与管理的基本遵循。各院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严格按照《条例》提出的党徽党旗的制作说明,到定点企业(由吉林省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统一制作生产党徽党旗,严格按照规格尺寸、使用情形等规定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做到制作优良、使用情形正确适当;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要对党徽党旗的定制、配发、储备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保证党徽党旗各项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监管之中;要经常性深入一线,确保各项会议、活动中使用的党徽党旗符合标准规范,使用情形正确适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各院级党组织要把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落实《条例》作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级党组织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使用和管理党徽党旗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情况,请及时与党委组织部联系。

联系人:尤爽

话:85166348

箱:zzbdj@jlu.edu.cn

 

                                                             党委组织部

                            202191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20216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626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党徽党旗的政治功能,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激发党员党的意识,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旗帜下奋勇前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党徽党旗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不懈奋斗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第四条 党徽党旗制作、使用、管理必须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坚持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五条 党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3种:

(一)100厘米;

(二)80厘米;

(三)60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党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与悬挂背景、场合相适应。

党徽图案一般使用金黄色或者红色。

第六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徽或者党徽图案:

(一)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5面红旗;

(二)召开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显著位置悬挂党徽;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的基层组织的印章(印模),中间刻党徽图案。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悬挂党徽。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徽图案:

(一)党内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使用的证件、标识等;

(二)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章、徽章、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制作的有关工作证件等;

(三)党内重要出版物、宣传品等;

(四)党的各级组织的网络网站;

(五)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党建宣传栏(墙),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六)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第八条 党旗的通用尺度为下列5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合需要使用非通用尺度党旗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党旗:

(一)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

(三)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在特定地域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的会议室。

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使用党旗:

(一)召开党员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开展主题党日;

(三)党员教育基地、党员先锋岗,以及党群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等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

(四)在重要工作、重要项目攻关和抢险救灾、抗击疫情一线的党组织阵地、党员突击队等;

(五)开展党的对外交往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参照党徽图案可以使用情形使用党旗图案。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需要同时悬挂党旗和其他旗帜的,应当把党旗置于首要位置。

第十二条 制作非通用尺度的党徽党旗,在规定情形外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二)私人活动;

(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

(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第十四条 不得在党徽党旗上添加任何文字、符号和图案等,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的党徽党旗,不得制作使用任何不符合本条例所附制法说明的党徽党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党徽党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党徽党旗。

不得随意丢弃党徽党旗。破损、污损、褪色、标记文字和符号等不符合制作使用规定的党徽党旗,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处置。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后,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单位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党徽党旗。

第十五条 党员去世后,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者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触及地面,不得随遗体火化,不得随骨灰盒掩埋。

第十六条 在网络、出版物等使用党徽党旗图案,应当置于显著位置。

网络、出版物等使用的党徽党旗图案标准版本,在共产党员网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

第十七条 党徽党旗知识应当作为党史学习教育、党员教育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组织应当教育党员、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人民群众,了解党徽党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自觉规范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尊重和爱护党徽党旗。

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党徽党旗知识的宣传,报道和使用含有规范党徽党旗图案的消息和图片,维护党的形象。

第十八条 党徽党旗按照本条例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制法说明制作。制作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在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党徽党旗。

第十九条 党徽党旗原则上应当集中配备发放,做到一个党委有一枚党徽、一个支部有一面党旗,所需经费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徽党旗各项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和商业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使用党徽党旗及其图案的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员徽章是党员的身份标识,其制作、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徽党旗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联系电话:0431-85167939

版权所有 2015 吉林大学 吉ICP备0600298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