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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校办企业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考古学院 时间:2018-11-06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校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合理高效使用企业资金,加强企业采购管理和风险防控,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6年重新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校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包括:

(一)学校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学校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学校全资及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校办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含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具体包括工程采购、生产经营货物和服务采购、非生产经营货物和服务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校办企业办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适用于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校办企业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校方股东为所出资的校办企业采购行为的监管单位,按照管理层级实施监管,对校办企业的采购行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校办企业为采购行为的实施单位,须根据本企业运营特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报校方股东备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履行内部决策后,报吉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委办)备案。

企业制定的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应严格规范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方式和采购限额标准,加强组织领导、采购环节的监督、廉政风险点的管控、供应商审查和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相关人员是指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企业。采购人应按照国有资产和企业管理有关法规,按照企业采购计划编制程序由经营班子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供应商参加企业招标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由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招标采购事宜。

第八条 校办企业生产经营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遵照本企业制定的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具备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条件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九条 校办企业工程、非生产经营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参照《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6年重新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具体业务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竞价、其他等采购方式的,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条 校办企业自行采购应坚持管办分离,防范廉政风险。原则上应成立采购领导小组、采购监督小组(员)和采购考察小组。采购考察小组不得少于3人,负责具体市场询价、供应商的征集和考察;采购监督小组(员)由企业职工、监察人员组成,负责采购环节的监督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由校办企业经营班子组成,可邀请相关财务人员、技术专家参加,负责供应商的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采购行为应加强外部和内部监督,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校办企业委托采购的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其企业网站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网站发布进行公示。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对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行为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对1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行为进行内部公示,原则上公示时间为5日。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采购采用定期备案制,每半年将大额采购合同(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合同)集中上报校方股东和经资委办备案。校办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三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校办企业采购造成不良影响的,列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不得参加校办企业采购。

第十四条 学校所投资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办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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