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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编辑:考古学院 时间:2018-10-17点击数:

 

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促进用电安全,根据《吉林大学章程》《吉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确定的学生公寓、教职工单身宿舍(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的用电管理。

凡在学生公寓的学生、单身教职工,以及经主管部门报经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学生公寓从事服务和经营性活动的经营服务业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安全、节约用电,维护供电设施设备,及时交纳有关费用,维护公寓的正常管理秩序。

因工作需要在学生公寓办公的部门、单位用电和公寓公用区用电,按照学校另外制定的办公用房用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生公寓的用电按照学校关于留学生收费和对外服务接待场所经营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公寓用电管理,与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商定并经学校批准的供电时限等办法,具体管控供电时间和用途,并在特殊情况下对供电措施进行临时调整;核算用电量,收缴并向财务处上交用电费用;处理用电纠纷;对违章用电进行技术监控和技术限制,分别协同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对违章用电进行查处。

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寝室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其寝室、房间、场所用电管理,学生在公寓用电由学生自行管理,分摊电费的比例由该公寓学生自行协商解决。发生矛盾时首先由该学生公寓的寝室长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上报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条 学校通过改进学生公寓用电的安全技术保障、服务和监控措施,加强对用电者的教育管理和对用电行为的监督检查,辅以超额用电收费等必要的调节手段,在依法保障学生公寓各类人员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等各项活动的同时,保障和促进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第五条 学生公寓的学生用电实行限时供给。晚间休息时间停止对学生房间供电。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供电时间的,经学校同意后,可临时调整供电时间;学生公寓的单身教职工用电和经营服务业者用电,及公寓公用区照明等设施用电,实行全天供电。

学生公寓因技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电或实施其他临时调整措施的,管理部门应事先发布通知。

第六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用途限制。在供电时间内,用电人可以使用学习、生活、工作所需的照明台灯、电脑、充电器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和用电功率荷载的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电炉具等超功率、非安全或炊事电器。

为保证安全,学校核定学生公寓每个房间的最大用电功率为2500瓦。

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禁私自改动或损坏供电线路和供电设备、设施,严禁盗用宿舍公用区电源。

第七条 学生公寓的全日制学生用电实行最高电量限制,限额之内不收取费用,因学习、生活需要,确需超限额用电的,超出限额部分须按照长春市电力行业部门的电费标准向学校交费;学生公寓的单身教职工用电,没有免费限额,一律按照实际用电量和长春市电力行业部门的电费标准向学校全额交费;学生公寓的经营服务业者用电,全额按长春市电力行业部门确定的商业电价标准向学校交费。

成人教育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经学校批准住宿的,比照单身教职工标准全额交纳电费。

第八条 学生用电按住宿房间类别限定最高免费用电定额,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四、三、二人一个房间给予40度、 42度、 36度免费用电定额。对每个房间实际住宿人数增加或减少本专科生按5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按8度进行增减免费用电定额。

第九条 全日制学生的用电免费定额由管理部门每月核定一次,每月末为结算日。结算后用电免费定额剩余部分可转入下月继续使用,对超免费定额的按规定收缴超定额电费。如遇学校统一安排毕业生延期毕业等情况,可对该部分学生的用电实行延期结算(延期期间按月核定和结算)。

为培养学生勤俭节约良好生活习惯,学校每年在节余免费电量和收缴超量电费中设立学生公寓节约用电奖励基金,用来奖励对节约用电有突出贡献的学生或学生组织。具体奖励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和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管理部门收取学生超定额用电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由学生预先购电或事后按实际用电额向学生收费的办法。

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学生公寓区集中设置若干学生用电服务站点,及时处置学生用电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方便学生交费。

第十条 学生公寓单身教职工和经营服务业者用电的费用,管理部门按月核算和收取。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学生用电的费用,由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用电额向继续教育学院按月收取。

第十二条 寒暑假或其他时间,经学校批准需要临时在学生公寓短暂住宿的各类人员,除学校同意免费者外,均须在入住之前由活动组织者或住宿者预交电费,退宿时按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取学生公寓用电费用,对电费的收缴、账目、收据等严格管理,收取电费收据由学校财务统一出具,并将收取的费用按时足额上交学校。

财务处与管理部门应建立电费收缴的工作协调机制,保证费用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用电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建立健全供用电信息沟通机制,方便用电人查询用电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用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的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用电,如有违章用电、损坏用电设施设备、拒不交纳电费或其他违反公寓用电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不同对象,分别对责任人予以取消其用电补贴、取消住宿资格、停止供电、取消在学生公寓的经营资格、要求赔偿损失等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对违反用电管理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教育拒不改正者,应及时建议学校做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鉴于学生公寓供电设备、设施尚未全部改造完成等实际情况,为了稳妥实施本办法,《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首先从2009年新生入学开始实施,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校学生公寓全面实施。对暂不实行本办法的公寓,对其用电的考核和奖励参照本办法条款进行管理。对用电浪费或超出正常用电量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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