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本科生教学 规章制度 正文

吉林大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文件)

作者: 编辑:教学与师资办公室 时间:2018-12-11点击数:

校教字[2014]30号

第一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实施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以下简称“拔尖计划”)项目。为进一步加强“拔尖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计划”的实施范围包括基础学科领域的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计算机等相关专业。

第三条“拔尖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条“拔尖计划”专项资金以培养基础学科相关领域的未来学术型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主要用于聘请一流师资、提供一流学习条件、营造一流学术环境与氛围等方面。

第五条“拔尖计划”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拔尖计划”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教务处、财务处及相关学院共同组成,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资助经费由教育部按年度计划拨至受资助高校,专款专用。

第八条“拔尖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费、材料费、业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人员经费、学生奖学金等方面开支。

(一)设备购置与维修费。指在“拔尖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和升级改造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拔尖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实验试剂、试验器皿等费用。

(三)业务费。指在“拔尖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办公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版面费、检索费、软件购置费、会务费等费用。

(四)测试加工费。指在“拔尖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课程建设费。包括在“拔尖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梯队建设、课程网络资源建设等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在“拔尖计划”实施过程中国(境)外专家来访讲学、授课的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国内交通费、签证费、礼品费、保险费等;参与“拔尖计划”的教师、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赴境外培训、调研等所需的国际旅费、境外生活费、培训费、注册费、签证费等;学生出国(境)学习、从事科研实践、参加国际学术活动等所需的国际旅费、境外研修费、境外生活补助费、注册费、签证费等相关费用。

(七)人员经费。指在“拔尖计划”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学科国内外高水平教师授课和担任导师所支付的讲课酬金、专家咨询费及学业指导导师津贴。教师和学生开展学术活动、参加会议、校际交流、野外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所支付的交通费、会务费、餐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等。

(八)奖学金、奖教金。指用于奖励“拔尖计划”优秀学生、优秀教师的经费。

(九)与“拔尖计划”相关的基本教学条件改善与环境美化所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拔尖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拔尖计划”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拔尖计划”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年度终了,学校主管部门需对“拔尖计划”专项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拔尖计划”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及相关学院每年度进行一次培养情况的交流,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填写《年度执行报告》,建立学生数据库进行跟踪。

第十三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制订,由教务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吉林大学教务处于2014年4月15日公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联系电话:0431-85167939

版权所有 2015 吉林大学 吉ICP备06002985号-1